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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5/9/11 14:11:14   文章来源: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第一条 为规范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资金管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商及时出入金并充分、有效地了解资金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协助交易所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交易商须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用于资金存放和划转。 交易所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 

第三条  交易商须在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其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条  交易所设交易结算部,交易结算部对商品交易统一结算和清算。

第五条  每一交易日清算完成后,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发送相关的结算和清算数据给交易商和指定结算银行。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和清算数据,交易所将及时公告。 

第六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和清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七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交易所将结算数据发布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八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

第九条   交易商资金管理的具体细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汉唐艺术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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