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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失信投资人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7/3/28 16:07:00   文章来源: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第一条 为保障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汉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汉唐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稳定,根据《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适用于汉唐投资人。

第三条  “失信投资人名单”管理,遵循公正、客观、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投资人经核实确认后将列入“失信投资人名单”:

1、煽动组织其他投资人恶意投诉、非法维权等有损社会稳定和汉唐声誉行为的投资人;

2、违反《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信访流程(暂行)》,自己或唆使其他人采取串联、聚众、信访、上访、或借助媒体渲染等不利于社会稳定,有损汉唐声誉行为的投资人;

3、存在汉唐明令禁止交易行为的投资人;

4、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投资人。

第五条 汉唐建立失信投资人举报机制。会员及投资人认为其他投资人存在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汉唐举报。经汉唐核实后,举报属实的,被举报投资人列入 “失信投资人名单”。汉唐对实名举报的会员、投资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列入“失信投资人名单”的投资人,无资格参与汉唐组织的各项市场活动,汉唐将根据《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暂行)》及入市协议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投资人行为的恶劣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出入金、限制交易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于被列入 “失信投资人名单”的投资人,如及时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经汉唐审核确认后,可以从 “失信投资人名单”中移除。

第八条 汉唐有权在官方网站公布 “失信投资人名单”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属汉唐。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9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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